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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在法定权限内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市金融发展、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研究分析重大金融发展问题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监管。推动地方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
(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以下简称“一行两局”)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责任。搭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合作平台,加强与在甬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保障,负责金融服务保障情况的考核评价。指导和协调区县(市)金融工作。
(三)指导和推进地方法人金融组织改革发展,推动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改制、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对地方国有控股和参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管理。
(四)推动全市金融产业发展,协调和推进金融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和重点集聚区建设,推动全市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推动金融科技运用。协调开展金融招商,推进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直接融资发展。协调和推动企业股改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协调做好全市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工作。协调和推动地方证券期货业的改革发展。
(六)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牵头推进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
(七)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八)负责新兴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对本辖区内交易场所实施监管。负责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引导全市民间融资。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协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九)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风险防范处置。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建立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全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
(十)牵头负责全市金融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引进各类金融人才政策,参与指导全市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和对外交流工作,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深化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地方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衔接,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