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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其成果应用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和资料管理利用。会同有关部门调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依法收缴相关自然资源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有关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和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地区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统筹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本地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拟订地质勘查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实施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环境调查、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地下水位变化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协助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地图和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有关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违法案件查处;配合对全区违法建设的查处。负责全区内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和规划竣工核实。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区林业水利局的林业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全区自然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推进服务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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