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区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负责全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结构优化、现代化经济体系、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政策。
(二)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参与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协调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牵头实施全区重大平台整合提升。
(三)负责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预期管理。研究分析全区国民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协调宏观经济运行重大问题。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等有关工作。
(四)统筹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协调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参与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申报国家、省、市循环经济领域资金补助计划。
(五)审核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重大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推动能源结构调整。负责能源运行调节和电力行业管理。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保障运行管理。负责节能降耗、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全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广。
(六)负责全区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提出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投向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重大项目申报、协调、推进及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负责全区基本建设、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重大基础设施的综合管理。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负责编制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权限负责相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督导工作。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分工做好区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督促各级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实施重大产业工程。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业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推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九)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拟订实施全区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统筹协调服务业重大空间布局、平台载体建设和综合改革试点;跟踪分析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指导编制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十一)指导全区对外开放工作。推进全区“一带一路”建设。负责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平衡发展及布局优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建设、重大对外开放平台建设。
(十二)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社会与经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全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指导、协调小城市培育试点及中心镇建设有关工作。牵头推进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价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根据定价目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及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重大价格改革与政策协调。制定重要领域的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发布相关指引。
(十五)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协调解决财政金融运行重大问题的建议。参与制定财政和金融政策,推动构建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负责全区企业债券发行的综合管理。参与创业投资的管理和政策制定。
(十六)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相关综合性政策;负责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举措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全区金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负责指导企业上市工作;推进地方资本市场建设;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地方性金融稳定工作;参与组织金融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全区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对口合作工作;负责全区“山海协作工程”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区域经济合作工作。参与长三角合作交流、杭州都市圈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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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行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宣传、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电子政务、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后勤保障、节能减排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