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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1-82656312 监督电话: 0571-8262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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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潘右路988号蜀山未来城11-20层

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全年,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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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萧委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区林业水利局牌子、区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三条 萧山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工作,提出政策建议,协调督促各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设置区农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区农办日常事务,承担农村工作指导员有关工作,牵头局系统智慧农业(林水)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三农”和林业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三农”和林业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农业、林业、水利、农经管理等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参与涉农的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组织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参与推动发展全区农村公共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等农村社会事业工作。

(三)拟订并实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产品营销管理工作和农业国际国内展示展销活动。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场修复振兴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休闲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落实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七)负责农业资源管理和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兽医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动植物疫情病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区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绿色工作。拟订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森林资源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化、林业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林业种苗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依法开展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陆生野生动植物繁殖利用等林业行政许可。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工作,组织公益林、天然林、商品林划定、建设、保护和利用。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等工作,监督管理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工作。负责古树名木保护。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自然遗产等的管理。

(十三)负责指导林业改革和森林消防相关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等改革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协同调处林权权属纠纷。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拟订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行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指导全区水资源保护、水文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区级重要河湖、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节水型社会工作。指导水文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开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水利行政许可。

(十五)组织指导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区级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区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区级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农田整治及水利基本建设。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及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河道管理。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滩涂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滩涂围垦的治理和开发工作。

(十七)推动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体制改革和农(林)业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指导农(林)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林)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林业、水利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农(林)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十八)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和对外合作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九)拟订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扶贫开发工作。完成上级扶贫机构交办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衔接重点帮扶工作。

(二十)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全区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全区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5.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保密、档案、安全、后勤、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牵头综合统计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挂科教科牌子)。负责局系统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下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农业教育、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民素质培训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承担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及其绩效评价、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中央、省市下达的综合性财政资金的使用建议。负责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并指导下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监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应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普法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听证、集体审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案卷建档、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执法证管理工作。牵头实施农业(林业水利)执法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承担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审核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机许可相关工作。承担“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工作。

(六)乡村建设科。研究拟订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推进省、市、区各类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美丽乡村建设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

(七)村级经济发展管理科。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起草消除经济薄弱村的思路和政策措施,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协调。研究起草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思路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承担农民负担减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基层经济联合社组织建设和换届选举工作。承担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产业发展科(挂农机管理科牌子)。编制农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承担农业品牌建设和展示展销有关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对外合作工作。负责农业设施用地审核工作。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规划及有关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承担农业设施装备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九)种养业管理科。起草种植业、农作物种业、养殖业生产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米袋子”、“菜篮子”有关政策。指导粮食、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发布农情信息。指导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水生动植物病害的监测与防治、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政策性保险和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牵头组织渔场振兴工作。承担发展节水农业、抗灾救灾、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指导农用地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畜牧兽医管理工作。

(十)农产品质量监管科。组织实施农(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拟订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溯、风险监测等工作。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定、登记服务工作以及包装、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十一)林政管理科。起草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和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发展。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承担林地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承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管理、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二)水资源与运行管理科。承担全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设施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疏浚、水面保洁相关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和山塘水库管理、基层水利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水土保持与水旱灾害防御科。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拟订区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水文工作。

(十四)规划建设科(挂围垦管理科牌子)。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水利规划,组织指导建设项目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合规性审查工作。审核全区重点水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全区重点水利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全区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工作。指导并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农田水利建设,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和农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原围垦指挥部相关事宜的协调。

(十五)安全生产管理科(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牌子)。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牵头局系统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钱塘江沿线各责任单位的防潮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农地管理科。负责农村宅基地、农民承包地管理。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牵头实施农业农村改革试验区有关工作。承担农村承包土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发包、流转、纠纷调处、仲裁管理等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各内设机构均需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48名。设局长1名(兼任区林业水利局局长),党委副书记(专职)1名,副局长2名;总农艺师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区农办秘书科科级职数1名),其中正科长级17名、副科长级4名。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萧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

机构负责人: 夏利明
邮箱地址: nync@xs.zj.cn
邮政编码: 311200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领导简介

杭州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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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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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冬令时: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9:00--12:3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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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临浦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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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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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3年10月20日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责任人: 沈静峰公开电话: 0571-82625452办公时间: 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全年,法定工作日)科室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潘右路988号蜀山未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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