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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区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指导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落实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检查指导区属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区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并推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组织统筹、协调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导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区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
(十一)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属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区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发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关停或搬迁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及储存设施和生产装置处置情况。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六)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七)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组织执行国家、省、市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的指示、命令。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部机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指导各镇街对应应急机构的工作。
(十九)指导、协调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区应急管理局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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