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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受委托研究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全区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区本级预决算公开;研究提出区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级各部门和镇街的预算和财务管理指导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组织制定财政专户、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制度。负责区级财政总决算会计核算与管理。负责编制全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
(六)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七)负责管理政府内外债。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八)承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九)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负责汇总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的建议方案;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区属企业董事会建设;负责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承担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及资金存放的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区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十)按权限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负责汇总和编制区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社会保险政策,管理区级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负责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区级政府投资预算和区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定;负责有关政府投资类专项资金、政策性补贴、产业扶持政策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组合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十三)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指导和管理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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