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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街道基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街道基层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街道社区党建与单位党建、行业系统党建、区域化党建共建互联互动,统筹抓好辖区内新领域新业态新群体党建工作,强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基层意识形态工作。
(三)统筹区域发展。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辖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配合做好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统筹做好服务驻区企业、优化投资环境、指导经合社“三资”管理等经济发展服务工作。
(四)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人力社保、医保、退役军人、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领域相关政策。
(五)实施综合管理。对辖区内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受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住宅小区开展综合管理。
(六)监督专业管理。统筹协调区域内各类专业执法力量,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并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
(七)动员社区参与。动员指导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引导辖区单位履行受委屈责任,整合区域内各种社会力量为街道社区发展服务。
(八)领导基层自治。发挥失去党组织在居委会、业委会等自治自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主义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工作,发挥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提高自治整体水平。
(九)维护安全稳定。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等。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推动街道工作重心切实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把街道抓经济工作的重点转变为优化公共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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