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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区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指导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检查指导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园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指导、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区部队组织相关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并推动全区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党委政府要求,组织统筹、协调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导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防火、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防震减灾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拨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区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关停或搬迁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和生产装置处置情况。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组织执行国家、省、市应对特大、重大、较大灾害指挥部的指示、命令。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协调各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指导各街道对应指挥机构的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防汛、防台、抗旱、抗雪防冻等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水旱灾害等防治工作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管理范围内防汛防台、抗雪防冻等工作规划和防护标准的编制和实施。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的编制和实施。组织指导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预报信息。承担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按要求组建应急队伍,准备必要的机具设备和物资落实,组织指导管理范围内防汛防台、抗雪防冻、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及应急抢险工作。
(4)必要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需求,作出动用中央、省市调拨的救灾物资和区级救灾物资的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督促属地街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应急避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
(2)区商务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基础设置防汛抗旱、抗雪防冻等方面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使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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