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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和《揭阳市惠来县深化乡镇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惠来县溪西镇委员会(以下简称溪西镇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惠来县溪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溪西镇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 溪西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溪西镇党委统一领导本级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以及村(社区)党组织,统筹使用各类资源。
溪西镇党委、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研究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充分挖掘乡镇发展潜力,有序扩大城镇建设规模,增强人口和产业集聚功能。
(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级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统战、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承担党的纪律检查、监察等工作,做好预防腐败工作。
(四)统筹制定区城发展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负责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乡村振兴战略、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统筹负责辖区公共服务工作,着力加强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工作,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着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六)统筹负责辖区综合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城乡社会综合网格化服务管理,着力加强党的建设、城乡管理、综合治理、流动人员管理、消防、应急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城乡社会综合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七)统筹负责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授权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权。
(八)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基层自治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九)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等社会カ量参与社会治理,维护辖区内社会秩序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工作。
(十)编制和执行本镇财政预决算计划,拟订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管理镇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资产及财政性投资项目。
(十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和使用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ニ)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溪西镇党委、政府设下列9个党政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承担镇党委、政府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文电、会务、审计、机要、保密、档案、接待、统计、地方志、信息调研、新闻报道、重大活动、政务公开、对外联络、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协调镇机关各办公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检查督促上级部门及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主要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承办上级部门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大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镇人大会议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承办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主席团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起草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要点、总结、报告等材料;承办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和培训,做好联系代表和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服务保障;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人大机关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的建设、统战、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各级基层党组织建设;负责侨联、侨务、民族、宗教工作,做好对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接待联系工作,做好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工作;负责镇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动、干部选拔、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和奖惩、工资福利、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本镇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镇委党校的业务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党的纪律检查、监察等工作,做好预防腐败工作;按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或其它重大问题,并接照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检查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对其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分级归口管理原则抓好信访件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及时做好结果反馈工作;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公共服务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公共服务、党群服务、社会事务、政务服务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基层政权、社会工作、社会组织、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及改革、敬老服务等民政事务;负责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拥军优属、优抚安置、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残疾人、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和监督各村(居)党群服务中心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镇公共服务中心业务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综合治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维护辖区内社会秩序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涉及基层治理、维稳、综治、反邪教等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负责辖区内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掌握分析社会安定形势,督促检查落实维护稳定的各项措施,对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提出建议;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和检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负责辖区内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掌握和及时上报邪教组织的活动情况信息,组织开展教育转化和反邪教的社会宣传工作;承担城乡社会综合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镇网格化服务中心业务工作;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管理和监督各社区物业管理企业。
负责安全生产、防风防汛防旱、防灾救灾减灾、消防管理等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森林火灾、水旱灾、台风、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工商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指挥协调、统筹建设本镇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镇应急服务中心业务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副科级。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授权的城乡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监管、农林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劳资纠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殡葬管理及其他领城有关方面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权;负责管理本镇执法人员、执法文书档案及车辆、仪器等设备,组织执法人员培训、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镇执法服务中心业务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工业、商务及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辖区内的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和服务工业经济、商贸经济发展,拟订招商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和实施本级财政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镇属、村(居)各级单位财务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本镇财政预决算计划及预决算调整方案,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资金收入与支出的使用;编制和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负责本镇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收入、罚没收入、财政非税票据收发等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镇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资产,拟订产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工作;负责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业务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农业农村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乡村振兴、农渔业、畜牧业、林业、移民、水利等方面工作,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审批农村宅基地;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建设事业方针、政策,负责全镇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指导和监督辖区的建筑行业安全;负责辖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和养护、征地拆迁等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现场执法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管理和监督各村(居)街容街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事务;指导和监督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业务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镇党委建立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等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平台,统筹负责辖区综合治理、公共服务、综合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委员会由相关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村(居)民群众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分别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委员担任,日常工作分别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人民武装部按有关规定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
第七条 溪西镇党委、政府机关行政编制45名。镇领导班子职数按省委、市委关于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的有关精神确定。党政机构设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8名(县直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兼任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大队长,不计职数),副股级领导职数1名。
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第八条 溪西镇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