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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来县统计局(以下简称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各镇(场)、各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收集和综合整理相关服务业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县各镇(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县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管理镇(场)统计工作站站长,指导全县统计专业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镇(场)统计部门由上级部门下拨的统计经费。
(十)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镇(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惠来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文秘、信息、保密、接待、财务等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宣传教育、工、青、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管理镇(场)统计工作站站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协调局统计业务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全县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编写统计月报、统计公报以及统计年鉴,承担重要经济分析课题,指导全县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生产总值,组织全县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县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县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各镇(场)、各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指导全县统计改革、法规制度和地方统计业务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实施国家各类统计制度和统计年报。依法审批或备案县直有关部门、各镇(场)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二)农业财贸股。组织实施全县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县农民收入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县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组织实施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电子商务等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及旅游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县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三)工业交通股。组织实施工业、交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县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四)基建劳资股。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城市住宅、公用事业、物业管理、资质外和个体建筑业、车船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科技和工资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人口、劳动力和工资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县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和全县社会发展水平评估。综合整理和提供全县人口、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环保、出版、档案、民政、司法、妇女、儿童、体育、社会治安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收集和综合整理相关服务业统计数据,负责第三产业中相关服务业的统计调查。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五)能源统计股。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县各镇(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 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依法进行节能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第五条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统计局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5名。
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第六条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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