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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城镇建设管理以及全县建筑业、房产业、住房保障、勘测设计咨询业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
(二)拟订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负责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县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文件的审查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行情,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五)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
(六)指导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全县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标准并指导实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和监理资质认定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负责负责全县城镇污水排水、污水及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房产行业管理,规范房产市场。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城镇住宅建设工作。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
(十二)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库(站)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全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收运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五)拟订全县住房保障计划,指导、监督、考核全县住房保障建设工作。
(十六)组织建筑行业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技术引进,指导建材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和推广。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制定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行业对外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产市场及劳务合作。
(十七)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信用联合奖惩,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本局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密、后勤工作。起草本局会议报告、总结,重大调研、政务信息及资料收集与上报。指导行业内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技术培训以及建筑工人技能考核。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老干部管理及政工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本局机关的党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侨务、统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共青团、妇女、工会、保卫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承办工作。负责本局机关、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及受理本局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建设企业的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来信来访。拟订建设行业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各项资金、资产管理和有关建设项目的分项报批手续。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
(二)综合执法股(加挂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牌子)。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政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完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和建议。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县城区域内市政管理、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行政处罚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县城区域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使(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管理。
(三)建筑市场管理股。负责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行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制定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及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含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资质认定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核准,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以下资质核准,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核准。负责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装配式建筑、新型墙材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行业对外技术合作,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科技进步奖、建设工程创优评选和科技专利审核报批工作。协助做好建筑业执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股。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工程项目开工、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审查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即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城市建设管理股。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化、树木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审批工作。全县污水处理的专项规划工作,参与有关工程竣工的验收。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及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处理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库(站)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六)村镇建设管理股。指导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南粤古驿道、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收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厕所革命”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七)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股。负责房产行业管理,负责住房制度改革、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工作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和组织实施。制定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指导房产市场、房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款核准、网签和现售备案申请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照标准要求指导实施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的日常维护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正股级领导职数7名。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3名,其中副局长2名,副股级。
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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