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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具体意见》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本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院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六)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负责拟订县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工作。
(八)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县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政策。
(九)拟订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政策法制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后勤保障、接待、建议提案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全局性资料综合及撰写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拟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规划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建设项目和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普法等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负责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软硬件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护体系的建设。负责与省、市进行信息数据交换工作。负责全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软硬件应用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和终端设备的管理、维护及社会保障卡内资金交易清算和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社会保障卡推广应用。
(二)财务与基金监督股。参与拟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负责本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有关审计工作。
(三)就业促进股。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参与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相关补贴审核管理。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四)人才股。参与拟订全县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法规政策、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拟订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等优惠政策。承担人才工程、计划和项目的综合管理、遴选推荐评选等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指导和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承担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调整和评审结果确认工作。指导和监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核工作。承办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养老保险股。拟订并执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工伤与失业保险股。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并拟订具体的实施意见。拟订本县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拟订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政策。负责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县劳动能力监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政策。拟订有关人员调配规定。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承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人员聘用备案事宜。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申诉、信访等有关工作。承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执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八)事业单位工资福利股。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调查、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发、晋级增资与离退休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承担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的审核工作。
(九)劳动关系股(加挂惠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牌子)。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措施。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和企业职工调配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职工调配工作。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人事股。负责本局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调整、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理论学习、精神文明、权责清单调整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执法监督股(惠来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突发应急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负责执法人员定期执法资格培训。承担信访工作。
第五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1名,副股级领导职数8名。
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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