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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支持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券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省和地方、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县级各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和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县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县对镇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全县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负责县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和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主权外债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驻惠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督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六)组织制定本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县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制定县级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监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县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县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八)负责各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和农村财务制度。
(九)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作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作预算、结算和竣工工程预算、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负责制定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
(十)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县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组成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二)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监管范围内涉及国有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
(十三)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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