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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惠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惠来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惠机编[2014]16号)精神,设立惠来县司法局,与县委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列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局长单独设置,业务独立运作。
一、职能转变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和取消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法制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监督和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法律援助工作。
(六)管理、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的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司法厅(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政治工作办公室 (副科级)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党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和基层司法所干警及管理权限内干部的考察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拟订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秘书股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承办简报、新闻报道、文书档案、信访、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装备和行政后勤管理保障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需现场审查事项由相关职能股负责)和发证,协同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相关工作;拟订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
(三)宣传教育股(加挂惠来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县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规划;组织、指导各镇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抓好领导干部和公民学法用法工作;对全县各镇场、各行业开展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县普法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工作股(加挂惠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牌子和惠来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牌子)
管理、指导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法律服务执照年审注册的审核及呈报工作。
(五) 公证律师管理股
规划公证律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律师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指导、监督公证律师业务;监督、指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证员、律师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办理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及其公证员、执业律师年审注册的审核及呈报工作。
四、派出机构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能是: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6、协助镇场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人员编制
核定县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55名。
(一)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20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如下:
1、政治工作办公室编制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2、秘书股编制3名,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3、宣传教育股编制3名,设股长1名、副股长1 名。
4、基层工作股编制4名,设股长1名、副股长1 名。
5、公证律师管理股编制3名,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二)派出机构
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35名,正股级,正、副所长共21名。其中:惠城司法所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靖海、周田、神泉、华湖、东陇、隆江、葵潭7个司法所编制各3名,设所长各1名,副所长各1名;仙庵、前詹、岐石、鳌江、东港5个司法所编制各2名,设所长(或副所长)1名。
六、局属下事业单位
局属下正股级事业单位5个,核定编制数23名。
(一)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个。
1、惠来县公证处,核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员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核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2、惠来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核定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员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核拨。
(二)事业单位3个。
1、惠来县法律援助处,核定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员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核拨。
2、广东泰源律师事务所,核定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3、广东葵阳律师事务所,核定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七、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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