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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普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宁市司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普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揭阳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治市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办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承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编纂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理向市政府及其部门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组织、承办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监督依法治理、法治创建、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指导调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五)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负责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
(六)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管理律师、司法鉴定、公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枪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按权限负责本系统有关审计工作。
(八)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协助、指导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揭阳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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