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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普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揭阳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性办法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六)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根据有关规定权限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工作。
(八)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政策。
(九)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行政后勤工作。负责部分全局性资料综合及撰写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和工、青、妇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运营办法。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负责机关、工会和指导属下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工会和属下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三)就业促进股。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相关补贴审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性管理办法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城乡劳动者、流动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管理和相关证件发放管理。
(四)人才股。参与拟订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法规政策、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等优惠措施。承担人才工程、计划和项目的综合管理、遴选推荐评选等工作。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承担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调整和指导评审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和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并组织实施。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负责企业人才综合统计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养老失业保险股。贯彻执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测算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贯彻执行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规定。承担全市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工作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政策。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指导、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政策。拟订有关人员调配规定。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承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人员聘用备案事宜。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申诉、信访等有关工作。承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执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统计工作。承办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工作。承办市政府任免相关工作人员事宜。
(七)事业单位工资福利股。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核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试用期及试用期满后工资套改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审核审批工作。
(八)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股。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并拟订具体的实施意见。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政策。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公布工资指导线。负责组织开展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措施。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和企业工人调配政策。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按规定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组织开展全市性专项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组织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检查。牵头指导协调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普法工作。承担相关信访工作。受委托负责市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6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0名,副股级领导职数6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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