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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阳市揭东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阳市揭东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揭东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本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医保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揭东建设。
(十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党群工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风廉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合作交流、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机关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计划并实施。承担全区医疗保障相关数据的管理、统计分析及精算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审核汇总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公费医疗(含离休、荣残)预决算草案。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医疗保障和救助股。拟订并贯彻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并贯彻实施区直和中央、省、市驻揭东单位医疗保障改革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拟订并贯彻实施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推动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并贯彻实施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承担医疗救助日常管理经办等工作。
(三)价格和基金监管股。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目录、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指导、组织、监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3名, 副股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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