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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阳市揭东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阳市揭东区教育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揭东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接受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方针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组,负责处理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区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地方性教育工作规定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性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监督各镇(街道)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以及教育收费的规定;具体负责上级各部门下拨的有关教育资金的分配。
(四)综合管理高等、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的信息化教育工作;直接管理和指导各镇(直属)教育组;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有关教育工作;指导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和管理本区的职工教育工作;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五)监督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督导、检查镇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承担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审定地方乡土教材与教学参考辅助资料,负责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管理、统计工作;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美育、国防教育、勤工俭学、教学装备、教育交流和宣传等工作;规划、指导有关的学历教育考试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学校的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承担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管理高考、中考以及成人大、中职的考试和招生工作;管理本区的自学考试教育工作;管理高中会考和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规划、协调普通大、中专和成人中专教育及其相应层次的专业证书培训(或资格证书)、短期培训,承担区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参与制订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参与拟定区广播电视大学和区教师进修学校的招生指导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负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招聘工作。
(九)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交流、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区教育系统教育行政干部的聘用、考核和调配工作;负责协调和组织教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管理教育行风建设、教育监察及教育审计工作。
(十)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教育有关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一)管理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对外合作。
(十二)加强对镇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强化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评估监督;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把镇教育组列为区教育局派出机构,管理镇级教育行政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统筹与协调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文书档案、信息、外事、保密、保卫、卫生、宣传、报刊杂志征订、机关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和直属学校日常管理工作;草拟地方性教育工作规定、文件;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工作;协助组织、指导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各基层单位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值班保卫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校园消防安全及“三防”(防风、防汛、防旱)的管理、督办、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公办学校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基础教育股(政教股、体卫股)。综合管理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工作;拟订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协助教育统计工作;制订措施巩固“普九”成果并组织、检查验收;指导并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的学制、教学计划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办学注册审核、学籍管理的检查监督、普通高中会考的考籍管理以及高中毕业证书的核准、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验发工作;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学校德育、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学校的宣传、意识形态、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学研究、科研、竞赛和交流活动;指导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协助组织中招体育考试工作;拟订学校德育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学校德育工作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以及学生德育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共青团、少先队、妇幼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对考生在教育考试中违纪、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处罚;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协调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教师安全培训和学生安全教育,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医疗体育器材使用和传染病预防安全管理督查工作,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集体外出教育实践活动审批工作,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出国出境审批工作;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三)监察股(审计股)。负责局机关、直属学校及指导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对地方教材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实验范围或未通过审查擅自列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中小学使用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考试工作人员在教育考试中违纪、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处罚;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教育审计、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教育行政复议及教育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检查监督行风建设,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查处案件;负责对全区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和人员处理工作。
(四)职业与成人教育股(高等教育股)。指导协调成人高中及高中以下的成人教育教学工作;制订和实施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并加以实施;组织指导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社区教育;负责牵头组织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评估核准工作;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及乡镇农民职业技术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有关工作;管理成人高中学历教育工作;负责乡镇、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职工教育;管理本区举办的成人大、中专(职)教育和普通中专教育;负责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统计工作;负责将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督促落实工作,负责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计财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收费及教育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执行;负责教育资金的具体分配工作;指导本系统基建和直属单位及学校经费的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和人员工资福利工作;负责教育统计和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以及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检查、监督、分析、研究工作;参与本系统教育审计工作;负责国家(含各级地方政府)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奖学、助学、教育救助)管理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生活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配套和维护工作,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维护,包括教室、楼梯、门窗、围墙等固定建筑物安全管理的督查、指导工作,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地质灾害监控工作,负责管理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教育督导室(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法制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制度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行检查,对各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制订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督导评估方案;参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评估验收工作;牵头指导中、小学建设规范化学校有关工作和等级学校评估工作;负责培训督导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复议及教育案件处理工作,承办区及上级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及建议的办理工作;负责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列入评估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重要内容并定期开展督导评估。
(七)教育工会。指导、协调本系统基层工会的工作;指导健全各镇(直属)教育组、各高完(职)中、区直学校(单位)的教代会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八)人事股。负责本系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服务、关工委、人事档案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教师与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并负责全区教师和学校行政干部的招考聘任、考核和调配工作;参与制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计划并负责派遣工作;负责教育用人制度改革,拟订教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以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指导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学工作,组织教育行政干部岗位培训、教师职务培训工作及指导其他方面的培训;组织、指导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学校党务、统战工作;负责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的管理,负责做好校园内部工作人员背景审查工作,负责做好有精神病史教职工的清理、监管工作,严把准入关,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集体外出教育实践活动审批工作,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出国出境审批工作。
第六条 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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