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意见》《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阳市揭东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我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协调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直销企业总公司除外)、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区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配合上级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
(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并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八)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定并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九)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分析、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配合实施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指导协调全区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以及化妆品经营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药品(零售许可)和组织指导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组织指导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测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将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技术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发挥平台功能作用,及时做好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信用联合奖惩,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下沉。
5.大力推进质量提升。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便捷开放,加强产业专利导航,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6.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许可和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区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主管全区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产业政策和加强行业管理等工作。
2.与市公安局揭东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揭东分局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6.与海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海关部门建立进出口产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承担单位预决算。承担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协调组织收费管理、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指导本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有关工作。
(三)综合规划股。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深化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统筹实施和组织评估。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综合分析和市场环境评价。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建立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承担推进高层次战略合作相关工作。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负责单位外事工作。研究国内外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四)执法监督股。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指导监督派出机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负责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打假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专项打假行动。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督查督办全区范围内有关投诉举报线索依法查处的工作。
(五)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股。承担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实施和审查上报的行政许可工作。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组织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生产许可等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标准化建设和便利营商政策措施。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指导全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有关市场主体的党建工作。
(六)协调与应急股。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集中监督检查。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全区各地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安全事故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信用风险监管股。拟订并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实施,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设备、装置的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研判、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等工作。负责市场行为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重点领域风险监控机制。
(八)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开展商品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传销、违法直销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九)标准化股。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协调指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管理全区商品条码工作。承担全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组)管理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打击网络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全区消费环境建设。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和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协调广告整治。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股。负责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推动全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承担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拟订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和军民融合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行业监督工作。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十三)质量股。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和规划、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产品宏观质量管理。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建立并推行质量奖励制度、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服务质量监测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工业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抽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论证认可与松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区生产领域食品(含食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奶粉等特殊食品,下同)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任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查检验计划,并对生产环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查检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依据授权配合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工作。
(十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区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含食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奶粉等特殊食品,下同)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任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并对经营环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查检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指导协调全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六)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拟定药品(零售,下同)经营环节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现场核查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拟定全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抽查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指导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拟定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拟定全区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抽查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配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现场核查工作。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依法组织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相关生产单位。依法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并开展统计分析。
(十八)计量股。统筹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承担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推行计量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九)科技与信息化股。负责本部门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协调检验检测技术机构整合和改革工作。负责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科研攻关、科技普及、科技成果应用、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的管理事项。负责本部门数字化建设工作。
(二十)执法稽查大队。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违法广告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协助和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域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十一)人事股。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体系,指导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派出机构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及相关工作。
承担机关和指导派出机构党群、党建、党廉、党务等工作。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揭阳市揭东区玉湖、新亨、锡场、埔田、云路、玉滘、曲溪、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副科级。
(一)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湖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玉湖镇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亨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新亨镇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锡场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锡场镇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四)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埔田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埔田镇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五)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云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云路镇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六)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滘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玉滘镇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七)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溪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曲溪街道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八)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