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阳市揭东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阳市揭东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揭东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数字政府”改革以及政务服务、政务信息化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利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政务信息化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利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全区政务服务、政务信息化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利用相关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建设运维资金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负责区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四)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五)统筹协调区级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统筹管理政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指导各部门网上政务应用和建设。
(六)负责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推进全区政务服务和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服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
(八)统筹全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区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
(九)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政务服务机构及其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十)负责区政务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相关管理工作,承接广东政务服务网、全区政务服务网相关咨询投诉业务。
(十一)协调推进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揭东分中心和区级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党务、纪检、组织人事、宣传、机构编制、财务、资产管理、信息、培训以及工、青、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后勤保障、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政务服务股。组织起草全区政务服务相关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负责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区政务服务机构及其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区政务服务体系(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及区政务服务中心(含政务服务网,下同)的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进行管理和考核;协调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之间、办事窗口与派驻部门之间的有关工作。
(三)指导监督股。承担区政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事务的统筹监督工作;负责制定政务服务监督工作制度和规范;负责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区级政务服务的投诉和建议;协调推进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揭东分中心和区级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相关工作。
(四)电子政务管理股。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组织起草全区政务信息化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利用相关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负责区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统筹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推进全区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区级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统筹管理政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指导各部门网上政务应用和建设;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服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统筹全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区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负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区政务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接广东政务服务网、全区政务服务网相关咨询投诉业务,制定相关工作规范、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考核办法等,做好政务热线分转业务的接收、分流、跟踪、处理、督办和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揭东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