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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阳市榕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阳市榕城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负责全区村(居)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负责区(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四)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六)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本级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发放。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 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本级及全区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总务和接待工作。制订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组织财务、人事、税收、社会保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措施。负责全区性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负责全区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区活动。负责社会组织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承担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助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能力建设。监督管理社会组织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纪行为。负责牵头和协调社会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社会组织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社会救助和慈善养老股。拟订社会救助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区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特困人员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方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建设。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职业规范。协助开展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指导和培育社会工作服务行业的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管理办公室)。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村(居)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承担区(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组织拟订儿童福利事业、儿童权益保护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拟订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推进殡葬改革。指导监督全区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职数3名。
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第六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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