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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区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得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各街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村(区)建设。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和应急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发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件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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