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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和联系方式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和《饶平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饶平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饶平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上级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有关文件,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有关规定,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开展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
(六)按规定指导和协调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有关工作。
(七)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贯彻执行医疗救助政策、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饶平建设。
(十二)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工作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2个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合作交流、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执行省、市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协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推动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相关规定;指导、协调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贯彻执行医疗救助政策、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并实施;承担全县医疗保障相关数据的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全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饶平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2名。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第六条 饶平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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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医疗保障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68-7809936单位地址:饶平县黄冈镇饶平大道中段社保大楼办公时间:逢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