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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饶平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饶平县审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饶平县委审计委员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建议,组织研究全县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事项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县审计局人事秘书股负责处理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其他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和上级审计机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我县审计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县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各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4.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5.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镇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
8.县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9.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国家、省驻饶单位和中央、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财务收支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镇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省审计厅、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
(二)法规审理和整改监督股。
(三)财税金融审计股。
(四)行政企事业审计股。
(五)经济责任审计股。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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