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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和《饶平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四)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县政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相关工作。
(五)依法承办全县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收养登记、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政策保障工作。
(九)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一)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规定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理论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残疾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负责文电、会务、政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的协调管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本级及全县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承办机关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登记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民政事业费和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纪检、监察。
(二)社会组织管理股(加挂政务服务股牌子)。承担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成(设)立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公开公示以及登记前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统计分析;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年度检查)、服务指导、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监管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换届、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重大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上级民政部门委托的在我县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等工作;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涉外活动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负责本局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协调上报工作;依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对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党务、群团工作;承担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书记、副书记)人选的审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推荐社会组织优秀人士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社会职务和荣誉职务的候选人;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等工作。
(三)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加挂饶平县殡葬管理监察大队牌子)。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工作;落实婚姻和殡葬相关管理规定,推进婚俗殡葬改革;承办县政府殡葬工作目标考评奖惩工作;承担公墓的管理与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等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承担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县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措施,实施殡葬管理的执法监察,制止和查处殡葬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和协调火葬场(殡仪馆)的工作;指导全县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四)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股。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指导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市、县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镇社会救助工作,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调镇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指导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城乡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股。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会工作者注册登记和执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规划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理论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事业行业、慈善信托管理职责;落实福利彩票管理制度,协助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六)基层治理和区划地名股。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有关文件,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有关的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县政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相关工作;承担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审核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出版物,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负责建筑物和住宅区的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管理地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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