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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我区水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区水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主管江河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务项目初步设计。
(三)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协助上级编制水资源公报;负责水务工程的水文工作。
(四)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主管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负责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监管全区村镇供水企业的资质和参与核算相关的水价格;协助做好全区村镇供水水质的监管工作。
(六)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
(七)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涉水违法案件和违规行为,调解和仲裁水事纠纷。
(八)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区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区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区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二)指导农村水务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排涝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水能资源开发工作,主管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机电排灌工作。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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