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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镇(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负责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相关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相关措施。统筹推进全区“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指导编制村镇建设发展规划。负责潮安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有关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承担协调自然资源有关乡村振兴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防护标准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负责组织自然资源科技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自然资源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镇(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和综治维稳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七)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管理辖区内重要湿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实施。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区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市、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的措施,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指导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组织或参与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森林火灾事后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二十五)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区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区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区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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