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县公安工作规范性文件;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和具体措施。
三、加强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四、指导对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对全县重大案件、重大事件的侦查、处置,必要时直接侦查、处置。
五、指导、管理出入境工作和外国人在潮安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属下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八、指导、监督看守所、拘留所和消防工作。
九、负责保安行业的管理,监督《广东省保安服务条例》的实施。
十、组织实施对来潮安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指导并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组织建设。
十一、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二、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三、指导、检查、督促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四、指导森林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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