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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供水排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行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完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三)履行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供水排水的行业主管职责。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筹组织市城区(潮安区除外,下同)市政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区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市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区供水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八)负责市城区的市政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供水排水等有关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九)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业主管职责,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队伍督察,组织查处上级交办的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推进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
(十)行使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供水排水、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除城镇燃气行业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使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一)组织市政设施建设、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供水排水的科研活动,推广应用相关的科技成果。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加强管理建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性意见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必要时也可以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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