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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地方规范性文件。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四)管理全市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活动,统筹、协调和指导市重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中山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五)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法规范相关领域市场。
(十)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出版、版权、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推进区域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实施,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及国家和省文化遗产地管理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审查本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扩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委托范围,加强对涉及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安全事项的监管。推动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扶持基层、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关于职责分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动漫和网络游戏的出版环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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