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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二)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中、短期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及其整治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
(三)根据市环境保护局授予的环境管理权限负责以下工作:
1、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
2、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理;
3、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4、依法征收排污费
(四)负责本辖区的污染源调查,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年审和换证工作;对在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审批。
(五)负责对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检查、指导、协调各村和有关行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任务。
(六)负责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
(七)组织实施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负责初步审核,负责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
(八)负责指导创建本辖区生态示范村镇(场)、绿色学校(幼儿园)和绿色小区的工作。
(九)负责对本辖区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进行初审,并跟踪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水环境功能区、大气环境功能区、噪声环境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的初步方案并报上级审批,并对功能区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各种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执行情况。凡逾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负责受理本辖区人民群众及上级转来的关于环境污染的信访案件;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上报。
(十三)负责本辖区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及镇环保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协助市环保局完成环境统计报表的收发工作,并负责对环境统计报表的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本分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镇委、镇政府和市环保局制定的廉政勤政、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等工作制度。
(十六)承办市环保局和镇委、镇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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