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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镇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镇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镇各项经济发展政策;贯彻落实市对镇的财政分配体制;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镇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镇人民政府委托,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制定镇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和监缴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项非税收入;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镇各项财政支出;管理镇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政府债务和政府贷款业务。
(六)贯彻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策;管理和监督镇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执行镇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管理镇政府采购工作。
(八)制定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配套办法;负责镇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管;组织实施镇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工作;负责审批本级行政事业资产处置。
(九)指导和监督镇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开展;参与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对镇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实施预、决、结算等基建财务监督管理。
(十)组织实施镇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拟定镇财政集中收付政策、制度;对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作出审核建议,根据库款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审查和批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特设专户,监督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十一)贯彻执行全市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管理、发放和核销镇各种财政收费、罚没票据(含农税票证)。
(十二)贯彻执行会计、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镇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三)指导镇会计事务;组织实施镇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管理和核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和指导镇、社区(村)社会审计工作。
(十四)监督镇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镇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镇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推动镇社会公共财政事业的发展,管理社会保障财务活动,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六)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等会计决算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十七)管理和监督镇政府直接拥有、经营和控制的镇集体资产,监缴镇集体资产受益,审批镇集体资产的变更、出售、兼并、重组等事项,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十八)管理和指导镇会计核算中心开展业务工作。
(十九)承办镇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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