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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全镇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镇对村的分配体制,推行转移支付制度;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和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镇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镇人民政府委托,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我镇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制订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和监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项非税收入。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镇级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定和执行需要全镇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集中收付制度;管理镇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七)拟定行政事业资产和政府资源性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负责行政事业资产和政府资源性资产的监管。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工程造价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镇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九)贯彻执行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外商投资企业、地方金融企业、镇本级党政机关、镇属事业单位、镇属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对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投资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的规章制度、办法,监督和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审批和颁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管理财会人员,规范会计核算;审批和监督会计代理记帐公司的业务。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推动社会公共财政事业的发展,管理社会保障财务活动,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三)指导镇会计核算中心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等会计决算报表的汇总、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
(十四)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五)承办镇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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