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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就业援助,促进充分就业。
(四)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推行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县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按权限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
(五)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工伤、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依法开展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对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并监督执行。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贯彻上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拟订本县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及监督检查。负责本县工伤预防宣传和工伤认定、医疗、康复管理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县机关工勤、事业单位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承担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统发、和退休审批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推荐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综合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负责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
(十)组织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十一)负责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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