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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三)负责市直学校及指导各镇(街)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受理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的申请和审核。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本市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督、统计各镇(街)及市直学校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市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后勤社会化改革以及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镇(街)和市直学校贯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负责教育系统教育科研的规划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导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工作,组织审定教辅用书及资料,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八)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对外(含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指导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十一)规划、指导学校的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负责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直属学校的党建、统战、社团管理等工作。
(十三)负责及协助省市有关部门开展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含自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升高中阶段学校考试及高等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和清远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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