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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金融工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支持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管,负责对大宗商品、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实施监管,强化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
三、开展地方金融风险监控防控工作。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四、推动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服务全市金融业务发展。促进银行信贷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五、推动发展普惠金融,培育和发展“三农”“小微企业”等金融服务体系,优化整体金融服务环境。推动全市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精准扶贫。
六、开展金融交流合作。统筹协调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七、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指导协调金融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空白,提高防范处置金融风险能力,做好打击本辖区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工作,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解决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强市建设。
咨询电话:0763-337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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