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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5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远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1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宣传、旅游和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体制机制改革。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五)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统筹、协调和指导市重点文化设施、基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设施建设,负责清远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促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六)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
(七)负责制定公共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推进全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和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推进区域交流与合作,组织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进科技创新发展。
(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实施,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在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六)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负责在本市举办的重大国际体育竞赛和市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体育科研工作。负责全市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和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扩大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委托范围,加强对涉及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安全事项的监管。推动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扶持基层、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关于职责分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出版环节的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综合协调、应急值班、督查和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统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类社会组织管理和全市节庆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扶贫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旅游行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统筹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三)财务科。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市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推动文化惠民工程、旅游便民惠民和志愿服务。
(五)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省、市水准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全市专业艺术场馆及旅游场所演艺工作。推动艺术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承担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能力建设和保护工作队伍培训,承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传习所、工作站等的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推进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
(六)文物科。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古籍资源调查、保护、管理等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工作,承担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推动、落实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相关资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指导文物拍卖、文物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
(七)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等工作。指导规范演出、艺术品、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上网服务、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文化、体育市场经营项目与活动、旅行社业务的审批(备案)工作。承担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景区景点、酒店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工作。
(八)产业发展科。指导、协调、推动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全市区域、特色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承担文化、旅游、体育经济运行监测与分析。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培育文化、旅游和体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促进品牌建设发展。推动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对外投资和贸易工作。指导装备技术提升。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的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拟订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清远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推进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开放开发工作。推动旅游扶贫相关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组织开展本市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相关工作。指导、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区域交流与合作。
(九)广播电视科。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审核本系统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以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群众体育科。拟订全市体育公共服务政策及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市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进体育公共服务。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健身气功活动。统筹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联系各行业体育协会和各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与等级申报工作。负责游泳救生员的培训与管理。
(十一)训练竞赛科。指导全市青少年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和训科医一体化工作。统筹规划运动项目设置和布局,组织、协调本市运动队备战和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负责承办本市举办的国内外体育比赛并提出建议。组织、指导体育科研工作和指导反兴奋剂工作。指导市体育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的建设管理,统筹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和运动员、裁判员的等级申报工作。
(十二)执法监督科。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受理、协调督办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举报投诉。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负责“两法”衔接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依法调处有关旅游纠纷。
(十三)人事科。拟订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高等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组织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体育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实施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党委的党务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编制4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63-3362909 传真号码:0763-3370069
办公地址: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9号之3科技服务生活大楼一二层;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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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服务中心窗口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3号)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假日除外)
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综合协调、应急值班、督查和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 统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和全市节庆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