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行使辖区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组织本区有关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大综合执法活动。
四、行使城乡规划及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
五、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也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者设施。
六、行使城市广告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交通、港航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发展改革(物价、粮食)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成品油经营、酒类经营、生猪屠宰管理、 再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罚权。
十四、行使知识产权、专利、节能、清洁生产、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行使体育、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行使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行使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行使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行使动植物卫生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打假、森林管理、水政管理、野生动植物管理等农林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二、行驶海域滩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三、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四、行使辖区陆地范围内渔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五、行使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六、行使食品药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七、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八、对不予相对集中的公安等市直部门以及税务工商、质监等中央、省直单位在相对行政管理领域内的处罚权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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