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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拟定区域内的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2.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区域平衡机制,执行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4.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
5.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实施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配合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7.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管理办法,制定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协调指导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落实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配合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工作。协调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9.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医保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0.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江城建设。
1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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