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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阳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阳江市国资委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阳江市国资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预算控制、产权监管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四)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队伍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实施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治
理机制。
(五)承担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指导服务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依法指导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国资国企管理体制的研究,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六)研究编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规划,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履行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指导意见。
(七)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议,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奖惩;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组织所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改制、产杈转让、国有股权管理、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十)建立国资产权交易监管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阳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办公室0662-2331128 0662-2331129 (传真)监督电话:0662-2331128电子邮箱:gz2331128@163.com通讯地址:阳江市石湾北路225号 邮编:529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