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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95)4980181,医保服务中心:(0895)4980183,昌都市医疗保障局传真电话:(0895)49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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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医疗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昌都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统一领
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规章、规划和标准;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各县(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实施及业务经办的监督、检查、指导、培训等工作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
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实施医疗保障支付医药服务价格长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全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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