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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入口
网上办理 基本信息 办理说明 办事机构 中介机构 专业顾问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安排,我市自8月18日起启用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大家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注册后办理相关事项。

一、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网址为:https://ybj.jszwfw.gov.cn/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

二、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登录

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分为单位网厅和个人网厅。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jszwfw.gov.cn)进行法人或个人注册,获取账户登录网厅。(法人注册可点击查看介绍)


1、单位网厅

已持有江苏政务服务网账户的单位管理员,选择“政务登录”,选择“法人登录”,输入江苏政务服务网账户信息登录,进入单位网厅,所属地市选择“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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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百度网盘(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uYwudesJ1DfMRvj0X59cpw,提取码: wxyb)下载相关培训视频。

2、个人网厅

已持有江苏政务服务网账户的参保人员,选择“政务登录”,选择“个人登录”,输入江苏政务服务网账户信息登录,进入个人网厅,参保地选择“无锡市”。如无江苏政务服务网账户,参保人员可通过短信验证码、国家政务平台账号登录或支付宝APP扫码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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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功能

单位网厅可办理参保人员增员(减员)、缴费申报与变更、单位信息维护、参保人员信息维护、批量增员(减员)、批量缴费申报等,可查询职工缴费明细、单位缴费明细、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单位信息、单位花名册等,可打印缴费明细表等。

个人网厅可办理医保转出(转入)、居民医保参保、灵活就业医保参保(停保)等,可查询参保缴费情况等。

随着版本更新,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后期将推出更多便捷功能。

四、重要提醒

1.自2022年8月18日(星期四)9:00起,正式启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参保征缴功能,医保部门恢复各项参保征缴业务办理。

2.全市用人单位线下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增员(减员)、补收核定等业务,须至单位所在区医保办事点办理,经开区单位可至滨湖区办理。各区医保办事点地址见下表。


各区点

地址

梁溪区

广瑞路2号三楼

锡山区

二泉中路139号二楼

惠山区

惠山大道108号四楼

新吴区

震泽路28号A厅一楼

滨湖区

梁清路718号二楼

经开区


3.自2022年9月起,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期统一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每月7日至10日暂停线上线下单位参保业务办理。

4.单位网厅按自然月批量核定,每月10日核定,11日至当月月底办理参保,下月核定期自动核定,无需申请补缴。

5.咨询电话:法人注册问题请致电0510-12345,医保网厅使用请致电0510-12393。

江阴市、宜兴市参保单位及人员请关注所在地相关通告。

机构: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电话:025-83290217(办公室)025-83290232(信访)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68号10号楼

全部问题
  • 李四

    请问,异地就医备案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3-08-29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个人承诺书》)(以下简称“个人承诺书”)。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和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四)异地转诊人员备案,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和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五)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六)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李四

    请问,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3-08-29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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