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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对各类社保基金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工资分配实施宏观调控。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选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依法处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人事案件。
(十一)负责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指导和协调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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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调解仲裁管理股联系电话:0762-5699810单位地址和平县阳明镇滨江东路平安大桥旁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调解仲裁管理股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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