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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和平县知识产权局牌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拟订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完善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全县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
(七)负责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并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八)负责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推动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九)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县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研判、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指导协调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及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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