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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保局)于2019年3月19日挂牌成立,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医保局整合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等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根据工作职能,设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股、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股、基金监管和医药价格招标采购股4个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龙川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医保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统筹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龙川建设。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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