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对企业工资分配实施宏观调控。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选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依法处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案件。
(十一)负责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指导和协调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黄绍伟: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李志青: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社会保险管理股、劳动关系股、调解仲裁办公室、就业创业股、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区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区职业技能鉴定与考试中心、培训与技能教育管理、禁毒及乡村振兴工作。
李建军: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股、区工资统发办公室、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开发股。
邱翠卿: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中心、局工会、共青团、关工委、财务、政务公开、宣传、普法、信访、保密、综治维稳、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及妇女工作,兼管党务、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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