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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法律、法规,起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编制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参与市区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城市照明、景观灯饰、环卫设施、地下管廊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审核、项目评估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与维护实施。
(四)负责市区城市道路、市政桥梁、排水排污、城市照明、景观灯饰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管。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灯光环境建设。负责市区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
(六)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管理。
(七)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八)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督察。
(九)负责查处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 组织开展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十)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重大案件进行审核。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普法教育和宣传。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负责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智慧化。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12319城管服务热线的建设、管理、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业管理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组织、引导和协调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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