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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建议,并协调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本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督、统计本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
(四)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五)负责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本市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规划、指导和协调普教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开展教育科研和推动学校发展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及兴办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发展校办产业工作。
(七)牵头负责监督检查本市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检查本市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指导各类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室建设,组织审定教材与教学用书及资料。
(九)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以及学前教育,规范教育办学秩序。
(十)规划、指导、组织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本市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指导来我市留学人员和在学校任教外籍教师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制订学校的招生计划;指导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和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提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建议。
(十二)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负责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任免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和监察、纪检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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