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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建议,并协调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市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督、统计各县(市、区)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
(五)负责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规划、指导和协调普教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教育科研和推动学校发展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及兴办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发展校办产业工作。
(七)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指导各类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室建设,组织审定教材与教学用书及资料。
(九)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十)规划、指导、组织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本市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指导来梅留学人员和在学校任教外籍教师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制订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指导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和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提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建议。
(十二)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承担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和监察、纪检工作。
(十四)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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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困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市学生资助工作;承担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承担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发放、使用和回收工作;指导市直学校和各县(市、区)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梅州市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全市中小学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承担教育科研工作,开展教师专业发展研究和成果推广,以教科研成果引领教师培训,提升教师培训的专业化水平;承担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工作;组织开展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校(园)长等培训工作。
梅州市教育考试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的政策、相关法规和各类招生考试的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各县(市、区)招生考试职能部门和有关学校实施各类招生考试工作,协助查处招生考试违规案件;负责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报名和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省招生委员会组织的录取工作;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名、考试、考籍和毕业生建档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
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53-2180815单位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教育路3号梅州市教育局9楼办公室1号窗口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交通指引:1、市内乘坐8路、10路、11路、17路、19路至“市财政局”公交车站,步行50米。2、市内乘坐4路、6路、7路、11路、14路至“江南车站”公交车站,步行200米。3、市内乘坐6路、。。。
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一、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二、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三、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四、指导学校和社会文字规范工作,承担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承担局机关的综治、维稳、应急和计划生育工作;
梅州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条件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具备合格学历,达到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体格检查合格,教师资格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