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同(1930年6月-2013年6月2日),汉族,四川安岳人,1949年12月入党,1948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中文系肄业,北京市原市长、原国务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委原书记 。
陈希同于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医,因患癌症,于2013年6月2日病亡 。
履历
陈希同,1930年6月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1948年,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同年10月,加入中国民主青年同盟。
194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北京市西单区街道工作组组员,市公安局内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长,内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长、文书股股长、秘书。
1953年后,在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工作,任刘仁同志秘书,北京第一机床厂车间党支部副书记。
1963年后,任北京市昌平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县委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下放劳动。
1971年后,任北京市昌平县十三陵公社(农场)革委会副主任、马池口公社党委书记。
1973年后,任北京市昌平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副主任、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
1979年,任北京市副市长。
1981年,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常务)、副市长。
1983年后,任北京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8年起,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国务委员。
1992年10月,在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同年12月当选为中共北京市委书记 。
1995年4月27日,引咎辞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常委、委员的职务 。
1995年7月4日,鉴于在调查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发现有些重大问题涉及陈希同同志,中共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对陈希同的问题进行审查。
1995年9月25日至28日,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中纪委《关于陈希同同志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他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 。
1995年9月29日,罢免陈希同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
1997年8月29日,中央纪委作出决定,开除陈希同党籍。鉴于陈希同的有些问题已触犯刑律,检察机关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
1998年2月27日,最高检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 。
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希同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医 。
2013年6月2日,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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